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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突破‘私募’底线”,最高检重磅发声!

来源:新浪财经    时间:2023-06-13 13:43:04

转自:中国证券报


【资料图】

最高检6月13日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以金融犯罪为主题,涉及私募基金型非法集资、伪造货币、POS机套现等犯罪行为。

图片来源:最高检官网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将健全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的派驻检察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引导取证、追赃挽损、行刑双向衔接等难点问题;依法惩治非法集资、骗取贷款、洗钱、证券期货犯罪等,更加关注以金融“创新”为名以及金融黑灰产相关犯罪动向,加大刑事惩治和追赃挽损力度,以高质效履职更好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不得突破“私募”底线

据了解,该批指导性案例共3件,分别是:张业强等人非法集资案,郭四记、徐维伦等人伪造货币案,孙旭东非法经营案。其中,张业强等人非法集资案是一起涉私募基金的新型犯罪案件,对正确区分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具有指导意义。

最高检指出,私募基金是非公开募集资金的一种方式,与公募活动存在明显区别。发行销售私募基金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得突破“私募”底线。

上述负责人认为,区分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的关键要点是,私募基金不得变相自融、不得向社会公开宣传、不得承诺资金不受损失或者最低收益、不得向合格投资人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累计人数不得超过规定人数,如《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募集资金过程中同时有上述禁止性行为的,既违反了私募基金管理有关法律规定,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关于禁止非法集资的规定,已经不是“私募”行为,而是非法集资,应当依法予以打击。

投资私募基金要求投资人具有更高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从办案情况看,有的投资人对私募基金的性质、风险及其与公募基金的区别等还存在模糊认识。希望广大投资者对私募基金领域违法犯罪风险予以高度关注,提高识别防范能力。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更应当守法诚信经营,依法依规发行销售私募基金,共同维护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假币犯罪活动分散化特征明显

“当前,网络支付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主要支付方式,现金使用量大幅减少。但是,假币犯罪在农村等网络支付尚未普及的地区、老年人等不习惯网络支付的群体中仍然存在,反假币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假币犯罪活动分散化特征明显,潜在的风险隐患仍不容忽视。编发郭四记、徐维伦等人伪造货币案,对于惩治和防范假币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上述负责人介绍称。

据悉,郭四记、徐维伦伪造货币案系一起通过网络联络、分工负责、共同实施伪造货币的跨区域犯罪案件,具有当前网络共同犯罪的典型特征。司法实践中在共同犯罪、主从犯的判断上还存在一些难点。这个案例要求办案人员对犯罪链条中关联人员的事实证据加强审查,发现遗漏犯罪事实依法追诉,并基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则。

一是关于共同故意的认定方面,明确向直接实施伪造货币人员提供专门用于伪造货币的技术或者设备、材料的,应当认定有共同犯罪故意。

二是关于主从犯的判断方面,在网络伪造货币共同犯罪中,有的通过网络积极宣传、主动为直接实施伪造货币人员提供伪造货币的关键技术、物资,有的明知他人有伪造货币意图,仍积极提供专门从事伪造货币相关技术、物资等,这些人员虽然未直接实施伪造货币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十分重要,可以认定为主犯,对参与的全部犯罪数额负责。这对于依法从严惩治金融黑灰产相关犯罪也具有指导意义。

信用卡、贷款领域的黑中介问题日益凸显

“信用卡、贷款领域的黑中介问题日益凸显,危害很大。”最高检指出。

比如,在孙旭东非法经营案中,检察官从1张信用卡引发的信用卡诈骗案发现孙旭东犯罪线索,最终查清孙旭东为他人违规办理46张大额度信用卡并使用POS机非法套现1324万元的犯罪事实,展现了检察官发现线索的敏锐性和依法追诉的行动力,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值得学习借鉴。

上述负责人指出,从检察办案情况看,金融黑灰产中介的专业性、隐蔽性很强,往往利用金融业务中的隐蔽漏洞实施,检察官在办理这类案件时,首先要树立全链条追诉的意识,善于发现“案中案”,同时还要注意通过案例、咨询等途径熟悉涉案金融业务流程、黑灰产运作特点等,为高质高效开展补充侦查、自行侦查工作夯实基础。

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等

谈及下一步检察机关在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方面将采取哪些措施,上述负责人指出,检察机关将积极适应金融监管机构改革要求,完善金融检察工作机制,以高质效履职更好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具体来看,一要突出重点,依法惩治非法集资、骗取贷款、洗钱、证券期货犯罪等,更加关注以金融“创新”为名以及金融黑灰产相关犯罪动向,加大刑事惩治和追赃挽损力度。

二要完善金融检察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金融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健全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的派驻检察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引导取证、追赃挽损、行刑双向衔接等难点问题,强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合力。

三要加强金融犯罪检察专业化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既懂法律又懂金融的专业化办案团队,提升应对金融犯罪迭代升级的能力水平。

四要结合办案促进完善金融监管,围绕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的要求,加强对新类型金融犯罪案件社会风险、防范治理等问题的研判,积极提出检察建议、立法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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