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4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消息称,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外汇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市监信〔2019〕23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文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年度数据申报。
申报对象为2022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2022年12月31日前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含金融机构及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个人股东)。
外商投资企业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报送2022年度年报数据。若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存在错报、漏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进行补报或更正;2023年7月1日起,年度报告存在未报、错报、漏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wzxxbg.mofcom.gov.cn)进行补报或更正。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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